山東神舟重工工程機械技工學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理論知識考試考場規則
一、應考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進入考場不得攜帶任何書籍、報紙、稿紙,嚴禁將各種電子、通訊、存儲或其他設備帶入考場,不準在允許帶進考場的文具或其他物品上寫有公式或文字。已帶入考場的,要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電子設備要切斷電源)。
二、開考前15分鐘,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和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本人身份證件、準考證放在課桌左(右)上角(貼桌號處),以便監考員查對。
三、開考15分鐘以后不準應考人員進入考場,考試全部結束后才準交卷出場。應考人員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四、應考人員答題時必須用藍、黑色的簽字筆或鋼筆、圓珠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答題書寫在草稿紙上的,一律無效。
五、應考人員除在規定的地方(試卷密封線內)填寫姓名和準考證號碼外,不得在卷面上作其他任何標記。
六、應考人員如遇試題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向監考人員詢問,監考人員應予當眾答復,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
七、應考人員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考場內禁止吸煙,嚴禁大聲喧嘩;不準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及其他答題資料,嚴禁抄襲;不準夾帶資料、互換試卷及冒名頂替。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應考人員交卷后應迅速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談論。
八、應考人員應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對無理取鬧及蓄意滋事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九、考試結束鈴響,應考人員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收卷、允許后,方可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將試卷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山東神舟重工工程機械技工學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操作技能考核考場規則
一、每個考場考評員組成一考評小組,設考評組長1人??荚u人員人數與考試工位數之比,按《國家職業標準》規定,根據工種特點確定。
二、考前40分鐘,考評組長到考務辦公室領取試題,然后到考場檢查備料分發、察看設備,研究評分標準等。
三、考前30分鐘,應考人員佩帶準考證,攜帶規定的工卡量具、原材料及身份證件進入考場??荚u人員檢錄,并查驗證件及工卡量具、原材料無誤后,抽簽確定工位。應考人員對號進入工位,按要求擺放、檢查工卡量具和原材料,熟悉設備;考評員拆封分發試卷。開考時間一到,由考評人員統一發令開始操作,并計時。
四、應考人員必須根據本工種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和操作規程獨立完成作業,不得隨意串崗、換崗和借用工卡量具、原材料等,不得互相串通和替代。
五、考評員、監考人員必須對所負責的工位認真監督,不得對應考人員進行指點和評論。因設備和考場問題延誤時間可由考評人員記錄并順延。
六、應考人員必須在考場內保持安靜??荚嚱K了時間一到,一律停止操作,無視停止口令繼續操作者成績作廢。做完工件交由考評、監考人員封存,不得在試件上留任何標記。
七、應考人員操作完畢離開現場前,應按文明生產要求對現場進行清理。出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喧嘩。
八、考評員、監考人員對應考人員安全文明生產情況、操作完成時間及違紀情況等要認真填寫考場紀錄。對違紀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九、應考人員做好的試件由監考人員(或監考人員通過工件傳遞員)交給編號員。編、打號時要認真填寫編號記錄,記錄要嚴格保密,并密封妥善保管,登記、統分時方可開封對號。編、打號現場不得有其他人員。
十、試件打號后,需要裝袋密封的,應裝袋密封并由編、打號人員在封袋上簽字,然后交考務組存放。需當即送考評組評判的,編號員要通過工件傳遞員迅即送達。在工件轉交中應辦理轉交手續,以防丟失、損壞。
山東神舟重工工程機械技工學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核評價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考核評價管理秩序,保證考試、考核的順利實施,保障考生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業資格考試、考核應遵循以法治考、從嚴治考的原則,對違反考試、考核紀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小組負責評價的組織及評價的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負責對考核評價的違紀行為和人員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章 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和處理
第四條 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警告: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
(二)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操作);
(三)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操作);
(四)在考場內吸煙、喧嘩;
(五)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有前款所列情況之一,經勸阻和警告兩次以上仍不改正者,給予終止考試的處理。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單項考試成績:
(一)考試中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
(二)夾帶與考試有關的資料(物品);
(三)抄襲他人答卷或有意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
(四)考試期間銷毀試卷(試件)、答題卡或將試卷(試件)、答題卡帶出考場;
(五)有其他舞弊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成績:
(一)擾亂考場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評員、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三)威脅考評員、考試工作人員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評員、考試工作人員;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
(五)接傳答案或交換答卷(試件);
(六)被兩次取消單項考試成績;
(七)有其他嚴重舞弊行為。
第七條 考評員、監考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
(一)監考中不履行職責,吸煙、看書、打嗜睡、聊天、擅自離開崗位,經指出仍不改正;
(二)在閱卷(件)評分中錯評、漏評、差錯較多,經指出仍不改正;
(三)泄露閱卷(件)評分工作情況;
(四)不按規定銷毀或私留試卷(試件);
(五)在其它考務工作中出現差錯。
第八條 考評員、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評員資格、考試工作人員資格:
(一)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考評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
(二)考試、考評期間,擅自將試卷(件)帶出或傳出考場外;
(三)擅自變動考生答卷或操作時間;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或指導操作;
(五)在監考、評分中丟失、損壞考生答卷(試件)或有違反監考、評分工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
(六)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
(七)發生不按規定時間提前開啟試卷(試件),考前試卷(試件)泄密、損毀、丟失的;
(八)違反職業資格考核評價其他規定的。